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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病残津贴及病假工资
信件内容 1.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申请享受病残津贴后,企业还用不用继续支付病假工资?(也就是病残津贴与病假工资能否同时享受?)2.职工按照工作年限享受18个月医疗期,若是18个月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上班,继续请假的话,公司是按照事假处理还是继续按照病假处理?连续休了18个医疗期满后,还需要重新计算医疗期吗?
信件编号 SZXX20250228654 提交时间 2025-02-21 16:16:28
处理情况
答复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5-02-26 10:15
答复内容 经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1.病假工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5〕4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医疗期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附    件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