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
信件标题 | 工伤 | ||
信件内容 | 你好,我2020年9月在单位受工伤,现已收到工伤认定书,确认为工伤。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1、当时受伤住院费用和门诊等其他费用是我个人垫付的,如何办理报销,需要携带什么材料以及去哪里办理?2、住院的医院不是工伤定点医院,对报销和后期复查取钢钉是否有影响?3、半年后工伤鉴定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 ||
信件编号 | SZXX20210106442 | 提交时间 | 2021-01-14 16:40:57 |
处理情况 | |||
---|---|---|---|
答复机构 | 人社局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2021-01-18 17:37 |
答复内容 | 经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如下:1.报销时提供发票、病历、费用明细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即可。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非紧急情况,在非协议医疗机构的费用不能报销。3.工伤职工认定为工伤,且伤病情稳定,不需要再做其他治疗,即可申请工伤鉴定。一、申请途径如下:(1)用人单位可登录“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申报;(2)工伤职工可通过关注“威海人社发布”,进行申报。二、申请工伤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3)一张两寸免冠相片;(4)病历。(注:申请工伤认定时已提交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 ||
附 件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