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经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如下:1.职工法定产假时间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根据该两条规定,职工法定产假时间为158天。 2.(1)98天产假薪资发放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增加的60天产假薪资发放问题。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之规定,视为出勤,单位工资照发。 3.产后职工待遇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