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经经区科技创新局和卫生健康管理服务中心落实,处理结果是:经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您咨询您妻子能否享受生育待遇。经查询,您妻子为经区档案托管职工参保,现已怀孕,2025年2月预产期,参保人2024年8月14日缴纳2024年1月至7月职工医保,8月当月未缴费,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21〕9号)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医保待遇。在中断缴费3个月(从中断缴费首月起算,下同)内补缴的,自补齐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补缴以及未补缴中断缴费部分的,自再次缴费满3个月(含缴费当月,下同)后恢复享受医保待遇。”现属于中断缴费状态,当前不能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威医保发〔2022〕41号文):“一、明确生育待遇内容,参保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孕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已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且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二、优化孕期检查费结算方式,参保人员的孕期检查待遇统一执行800元/人的标准,不再统一设定统一的孕检项目,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参保人员的孕期检查待遇,在生育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孕检备案后,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一并结算。五、规范职工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参保职工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年的,方可领取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时已参保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待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生育津贴。”根据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关于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威医保发〔2023〕37号):“二、参保职工在本市或我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待遇调整为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和待遇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为100%。”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威政办发〔2022〕4号)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孕期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现政策规定的生育时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一并结算的孕期检查待遇暂时不变,逐步与普通门诊待遇合并。“根据您妻子的缴费情况,已告知您如9月份起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至12月,存在3个月免责期,12月1日起孕检可正常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2025年1月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至8月,生育当月可正常享受800元孕期定额检查费及医保统筹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8月份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针对辖区内的常住孕产妇,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督促孕妇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及孕妇健康状况评估。产妇出院后1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您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