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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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标题 | 欠缴两个月社保 | ||
| 信件内容 | 我2010年7月1号和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2010年9月才开始给我交社保。2010年7-8月份个人部分的社保费用,公司已经给扣除了。但没有给交这两个月的社保。我要求公司给补缴这两个月的社保。 | ||
| 信件编号 | JZ20251214462 | 提交时间 | 2025-12-30 14:59:43 |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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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答复时间 | 2026-01-05 17:10:00 |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网民您好,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综合受理科联系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二、规范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二)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办理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经了解,您诉求是补缴2010年7至8月在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现由于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和当事人均未提供当年在企业工作且存续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国家、省补缴政策规定和补缴受理条件。您表示下步咨询律师走法律途径。 |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