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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物业费收取问题
信件内容 在威海市内购买了商品房,一年只居住三个月,物业按照全额收取物业费。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物业公司称,现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住房仍必须全额缴纳物业费,不再执行物业费减收的相关规定。请问,物业公司的回复是否符合减收规定,究竟该如何缴纳物业费。
信件编号 JZ20251214404 提交时间 2025-12-08 15:08:03
处理情况
答复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答复时间 2025-12-09 16:58:09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17号令)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的普通住宅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另行约定。
附    件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