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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实名举报人申请获取市监局对威海智拓天成公司处罚决定
信件内容 本人系威海市高区城建新苑阳光小区业主,也是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之一。2025 年 5 月 331 日,本人与同批业主向威海市信访局提交信访申请,反映威海城建集团及威海智拓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EL59G1D)在城建新苑阳光小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核实,威海市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本人作为举报人代表,向该局提供了沟通记录、录音、图纸等证据并配合询问工作,业主代表亦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领取《立案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以及第二十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等政府信息的规定,公民知情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更是保障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执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现申请获取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含其下属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田和市场监督管理所)针对威海智拓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的书面处罚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件需明确处罚认定的事实依据、法律适用及具体处罚结果,以充分保障举报人对案件处理的知情权,推动行政执法监督的公开透明。恳请贵单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上述文件。
信件编号 JZ20250914208 提交时间 2025-09-29 16:45:03
处理情况
答复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答复时间 2025-10-11 15:41
答复内容 高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回复:工作人员已告知投诉人,经查明销售主体为威海智拓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我单位已于2025年9月29日对威海智拓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需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工作人员已告知投诉人获取该公开信息的途径和方式,并告知因为上传系统可能存在一定的延迟滞后,可以过几天查看。由于处罚决定书是给被处罚人的,法律没有规定需要给投诉人纸质处罚决定书。已经相关情况对投诉人做出解释。
附    件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