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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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威海市高区城建新苑阳光小区业主,也是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之一。2025 年 5 月 331 日,本人与同批业主向威海市信访局提交信访申请,反映威海城建集团及威海智拓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EL59G1D)在城建新苑阳光小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核实,威海市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本人作为举报人代表,向该局提供了沟通记录、录音、图纸等证据并配合询问工作,业主代表亦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领取《立案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以及第二十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等政府信息的规定,公民知情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更是保障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执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现申请获取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含其下属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田和市场监督管理所)针对威海智拓天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的书面处罚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件需明确处罚认定的事实依据、法律适用及具体处罚结果,以充分保障举报人对案件处理的知情权,推动行政执法监督的公开透明。恳请贵单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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