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荣成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网站公示,时间:2022年1月13日-2023年2月13日。如公众有相关意见、建议,可将相关建议发送至rcsczjjrk@wh.shandong.cn,电话:7562716。
荣成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 境,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银企合作,为中小企业健康 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二条应急转贷资金由市财政出资2亿元设立,委托市国 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运作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用于 在本地银行贷款到期、经筹集仍难以按时偿还的本市中小企业, 帮助其还旧贷新,防止因资金链条断裂影响企业发展。 第三条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受托开展中小企业应急 转贷业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照本办法建立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资 金申报及使用流程; (二)负责资料审核及资金发放、回收工作; (三)负责应急转贷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情 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 —2— 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在我市依法登记纳税;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四)在市征信办登记的信用等级达到A(含)级以上; (五)经过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旧贷新手续,并出具 符合续贷条件的证明; (六)提供具有相同信贷等级且整体实力不弱于贷款企业的 企业为其担保,关联企业之间担保无效; (七)符合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第五条凡具备第四条规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 业,均可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 (一)连续三年在我市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及其全资、控股 子公司(以每年政府确定的最新企业名单为准); (四)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五)拥有省级以上名牌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六)连续三年出口创汇超过100万美元; (七)列入省级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库的企业; (八)在乡村振兴领域带动农民增产增收的农业龙头企业; —3— (九)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 方式给予特别扶持。 第六条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向市国有资本运 营有限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于贷款到期10个 工作日前报送申请材料,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开展尽调并 审批。获批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贷款银行和申请使用 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签订《荣成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 议》,如贷款银行因业务限制不能签订,需提供能够证明同意贷 款的相关文件。协议签订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按约定向 企业银行账户存入相应资金。 第八条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收到市国有资本运 营有限公司资金后,应立即偿还到期贷款,并于新贷款到账当日 偿还应急转贷资金。 第九条应急转贷资金只限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的临时周 转,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申请额度原则上不得超 过到期贷款额度的80%。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分为三个档级: —4— 全市重点企业单次最高可扶持4000万元,成长型及国有全资、 控股、参股企业单次最高可扶持2000万元,其他企业单次最高 可扶持500万元。 第十条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为七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 延长至15天,节假日顺延,应急转贷期内年利率为8.7%(基准 利率上浮100%)。若未能按时还款,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0% 收取资金占用费,政策执行期内如基准利率调整则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市内企业突发紧急金融风险且我市应急转贷资 金额度不足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申请威海市级应急转贷专 项资金提供临时性借款,具体参照《威海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威金办发〔2018〕95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已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且尚未归还的企业,不能申 请新的转贷业务。 第十三条对于骗取、挪用、逾期或不足额归还应急转贷资 金的企业,依法追缴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 施。企业的不良记录纳入市征信管理系统并不得再次申请应急转 贷资金,同时取消其申请财政扶持政策资格。 第十四条贷款银行需提前对接上级行并保证按《荣成市中 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中所规定时间为企业放款。 第十五条贷款银行收到应急转贷资金后,应在约定期限为 —5— 企业发放贷款,不得对企业实施抽贷限贷,否则取消该行使用应 急转贷资金资格。 第十六条贷款银行对借款企业使用的应急转贷资金负有 安全保障责任,在向企业放贷时应书面或电话告知市国有资本运 营有限公司,资金划转中涉及到的所有银行均需安排专人监督资 金走向。因银行监督不力而影响资金安全的,除按协议约定追究 该银行的经济责任外,取消其开设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及使用 应急转贷资金资格,同时将失信信息报市征信办,由各部门实行 联合惩戒。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12月31日,荣政办字〔2021〕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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