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山东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约用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性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要求,市工信局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因需尽快出台并更好的开展工作,请于12月23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子邮箱:gxlsfzk@wh.shandong.cn

联系电话:5231630 

联系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1号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16日

征集部门: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2-12-16 截止日期: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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