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农业保险 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现将《威海市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98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或建议。  

    电话:5216577   

    电子邮箱:whsczjjrk@wh.shandong.cn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60号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7部门关于印发《威海市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海洋发展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林业主管部门、银保监分局,各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财政与审计局、经济发展局、农业海洋局,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威海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林业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

 

 

 

2022年10月12日

 

 

 

 

 

 

 

 

 

 

 

 

威海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助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鲁财金〔2022〕18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省级、市级财政部门对各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会同同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绩效管理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市财政局对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司其责。

(三)预算约束。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强化预算约束,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优先保障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财政部门应加强与本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发展(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及承保机构协同配合,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信贷、担保、期货等其他农村金融政策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以保障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满意度为政策的落脚点,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鼓励各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具有地方优势特色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市财政按比例给予补贴

第五条 财政补贴险种主要标的: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以下简称中央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

1.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花生、大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3.森林。产权清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以下简称省级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

1.温室大棚(包括日光温室和钢架大拱棚)、苹果、桃。

2.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大蒜、蒜薹、大葱、马铃薯、大白菜、生姜、辣椒、生猪。

(三)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由险种所在区市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对《山东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目录》内且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由市财政给予补贴、省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第六条 保费承担比例:

(一)种植业(中央)

1.非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保费承担比例为中央35%、省15%、市10%、县20%、农户20%。

2.棉花、花生、马铃薯保险。保费承担比例为中央35%、省15%、市10%、县20%、农户20%。原直管县荣成执行“中央35%、省25%、县20%、农户20%”比例至2023年底。

3.大豆保险。保费承担比例为中央35%、省15%、市15%、县15%、农户20%。原直管县荣成执行“中央35%、省25%、市10%、县10%、农户20%”比例至2023年底。

4.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保费承担比例为中央35%、省27.5%、市10%、县7.5%、农户20%。原直管县荣成执行“中央35%、省30%、市7.5%、县7.5%、农户20%”比例至2023年底。

5.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小麦制种保险中央、省、市、区分别补助18%、35%、10%、17%;玉米制种保险中央、省、市、区分别补助16%、35%、10%、19%;稻谷制种保险中央、省、市、区分别补助21%、35%、10%、14%。

6.非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未纳入产粮大县名单的县(区、市)可根据实际自愿开展,保费由农户承担20%,较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增加的保费补贴部分由市县财政按照1:2的比例承担。

(二)养殖业(中央)

保费承担比例为中央40%、省15%、市10%、县15%、农户20%。原直管县荣成执行“中央40%、省20%、县20%、农户20%”比例至2023年底。

(三)森林(中央)

1.公益林。保费由各级财政承担,省级以上公益林保费承担比例为中央50%、省25%、市10%、县15%;省级以下公益林保费承担比例为中央50%、省15%、市10%、县25%。至2023年底,原直管县荣成省级以上公益林保费承担比例为中央50%、省30%、县20%;省级以下公益林保费承担比例为中央50%、省20%、县30%。对省属公益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市财政部门拨付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2.商品林。保费承担比例为中央30%、省20%、市10%、县20%、农户20%。原直管县荣成执行“中央30%、省25%、县25%、农户20%”比例至2023年底。

(四)省级险种

1.温室大棚、苹果、桃。保费承担比例为农户40%、省10%、市10%,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省级运用中央奖补资金按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该险种保费总规模的25%对县级予以奖补。至2023年底,原直管县荣成执行比例为省15%、农户40%,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省级运用中央奖补资金按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该险种保费总规模的25%对县级予以奖补。

2.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我市实际适时组织开展,会同市财政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补贴品种、补贴金额及实施地区等。

3.区市自主开展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发挥区市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的主体责任和主动性,在县财政给予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根据产业规模、单一品种保费规模等因素,按最高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贴。省财政结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奖补支持,奖补额度按照上年度市区两级财政已补贴保费支出规模的50%确定。具体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山东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的通知》(鲁财金〔2022〕17号)等文件执行。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七条 中央和省级补贴险种,由省级统一制定标准化条款和费率,承保机构按规定执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险种,承保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地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发展、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经当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组织专家论证后执行。其中,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预计赔付率应达到70%。

第八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产量、气象等变动因素纳入保险责任。

第九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按照上级政策,根据我市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动态调整。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有条件的区市可以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保险金额,由此产生的超标准保费及负担情况,须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等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

第十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可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第十一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简洁明了、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承保机构要加强保险科技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中的应用,对保险标的开展空间信息采集工作,严格落实承保及理赔业务管理要求。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保费分担比例,足额安排农业保险预算,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

第十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当年结余保费补贴资金抵减下年度预算,或根据上级要求逐级返还上交。

第十四条 各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完成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报送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含用于申报奖补资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和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结算数据应与农业保险补贴管理平台数据一致,不一致的需作出书面解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赔付率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上级资金结余缺口等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

(五)随报表格。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随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1、附件2)、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附件5)。当年资金申请报告随报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附件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6)。

(六)财政部、财政部山东监管局、省财政厅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第十五条 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并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投保数据审核,指导开展本区域内农业保险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已审核数据,据实报送资金结算及申请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业保险开展情况,提出当年绩效目标,随市级预算同步下达,并作为分解上级资金绩效目标的依据。各区市财政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20日前,报送随预算指标下达的绩效自评表及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报告。

按要求开展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各区市财政局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各承保机构,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附件7)进行自评,于每年3月5日前向市级对口部门报送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及必要的佐证材料,并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的指标释义和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并计算分值。

(二)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随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

(四)财政部、财政部山东监管局、省财政厅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第十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种植、价格、林业、养殖险种不同,根据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农业保险方案,提供农业保险预算需求,按权限审核确认承保机构投保数据。县级承保机构应将符合要求的保单级数据及时录入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根据平台审核后数据,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时剔除无效、重复等不合理保单,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认定金额应与管理平台确认金额保持一致。保单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承保机构提出资金申请后,原则上应在一个季度内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和财政资金拨付工作。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拨付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作出书面说明。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地区,省财政厅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开通报。整改不力的,将按规定收回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贴,取消该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

第十九条 各区市财政局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4),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编制报告,于每年7月10日前报上级对口部门。未按时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区市,视同下年度该区市不申请中央和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各区市应合理申请预算资金,对以前年度财政补贴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有关区市财政部门应当进行说明。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省财政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当年财政收支状况等,收回相应补贴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当年预拨资金。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批复补贴险种方案和计划,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对未纳入当年预算安排,自行批复补贴方案的,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不得从保费收入中计提工作经费。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不得由协保员、承保机构经办人员等代签。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根据保险业务开展需要,有条件的村可设协保员一名。协保员的确定需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本村公示、承保机构认可、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等程序。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培训管理等事项,并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第二十四条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十五条 承保机构应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省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实现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管理。保单级数据在管理平台至少保存10年,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承保机构对农业保险数据真实性和承保标的核验、理赔结果确认负责,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农户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每年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滚存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其他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制度建设与管理。强化农业保险评价结果运用,对通过公开遴选方式获得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进行评价考核,建立评价结果与公开竞争性遴选申请资格相挂钩的机制,根据上级政策适时出台相关评价办法。财政、银保监、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工作需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代领、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于各级各部门、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视情暂停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在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申请中,存在保费补贴资金严重欠拨、违规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地区当年及以后若干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资格。

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未纳入中央、省级、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支持范围,但享有县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后发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参照本方案执行。《关于印发〈威海市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财金〔2019〕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有效期内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附件: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不含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2.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不含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4.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5.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

6.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

7.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威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2 日印发  




征集部门:威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8-29 截止日期: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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