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基金业发展促进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的意见征集


为进一步推动基金业发展,促进基金加快投资,加大对创新创业、双招双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动政府引导基金加快投资
(一)改革基金管理体制
1.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参照《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办法》,以财政资金循环使用和绩效提升为目标,创新财政投入方式,自2021年开始每年压减30-50%的产业发展类资金用于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变无偿拨款为基金投入。
2.调整引导基金管理架构。将市财政出资的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以资本金的形式注入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引导基金主要由市国资公司聚焦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3.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市国资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选聘高水平团队,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实现政策目标。市级相关部门不干预市国资公司日常经营,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4.完善基金评价监督体系。构建符合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基金特性,有利于政策目标与市场目标相平衡的绩效考核机制。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进行科学评价。市国资公司负责参股基金绩效考核,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考核。审计部门不将政策性基金作为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5.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设计、资金筹集和拨付,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时督促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做好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基贷联动”放大基金投资效果。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基金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登记信息,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便利。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降低基金设立门槛
6.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门槛。申请设立引导基金参股产业类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由不低于50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1000万元。天使、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适当降低。
7.放宽基金返投比例。将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荣成市的比例由不低于基金规模的50%,调整为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 倍。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所投资市外(含境外,下同)企业将注册地迁到荣成市、被市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荣成市的,可视为市内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于市外企业,再由市外企业将基金投入到市内子公司或到市内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投资额,可确认为市内投资金额;对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到市内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市内投资金额。
8.适当提高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各类创投基金可以达到30%,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内基金可以达到35%。
9.放宽基金注册地限制。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注册不受地域限制。
(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10.合作设立项目基金。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省级、市级、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项目基金(以下简称项目基金),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
11.落实引导基金出资。省、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中应由我市负担部分,统一委托市国资公司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将本级出资部分纳入年度预算,并根据省、市级引导基金出资进度及时拨付市国资公司。
12.加大引导基金让利力度。自2021年起,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注册满一年以后引导基金让利根据投资情况另行确定。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创投类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比例。
13.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参股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14.强化政策倒逼约束。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投资进度偏慢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约谈。年度投资进度低于认缴规模20%的,引导基金可暂停出资。基金批准设立后6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或完成工商注册后12个月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引导基金可依法依规退出。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纳入基金负面清单。
(四)加强基金财政扶持
15.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奖励。自2021年,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工商注册2年内,对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含)、小于70%(不含70%)的,按比例最高奖励100万元。
16.基金设立补助。对在荣成市依法登记注册新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在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后进行补助。对公司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4%给予补助;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6%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7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1000万元。对合伙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25%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4%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1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不在荣成市的,补助资金减半。
17.基金投资补助。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荣成市非上市企业满2年,且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50万元。补助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各按50%的比例分配。
18.基金地方贡献补助。基金所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在荣成市证券营业机构托管,并通过证券交易卖出、协议转让,以及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的,按减持限售股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自基金对外投资通过并购、IPO、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的当年起,按照其投资收益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前三年70%、后两年50%的补助。
上述奖励补助资金由威海、荣成两级根据财政体制进行分担。对政府出资及其规定的返投部分不纳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补助范围。对注册在荣成市并享受奖励补助政策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应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荣成市,期间确需迁离的应及时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依法追回所取得的财政奖补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快基金直接投资
市国资公司对骨干企业和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以及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和即将挂牌的企业,通过股权、债权、债转股等方式直接投资。
在操作流程方面,按照“征集—备案—论证—核准—投资”的操作模式组织实施。市国资公司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内审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或核准实施。国资监管机构对国资公司利用产业引导基金的直接投资行为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批复核准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上报市政府备案。
在项目核准方面,(1)对50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直投项目,由市国资公司按程序开展尽职调查,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通过后实施,同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2)500-1000万元的基金直投项目,在市国资公司履行规定程序的基础上,经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实施;(3)1000万元(含)以上的基金直投项目,在国资公司履行规定程序的基础上,经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国资监管机构将复核及审批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推动设立创投风投机构
(一)积极引进创投风投机构。面向国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平台作用,建立招商跟踪对接机制,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品牌机构。
(二)加大对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对在荣成市注册备案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荣成市的创投风投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荣成市非上市企业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创投风投机构,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在荣成市落户的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创投风投机构,经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奖励。创投风投机构通过并购、IPO、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的当年起,按照其投资收益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前三年70%、后两年50%的补助。
(三)鼓励市国资公司参与创投风投发展。鼓励市国资公司依法依规积极对创投风投机构进行出资或发起设立创投风投机构。鼓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内部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和创投风投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
(四)培育创投风投机构合伙人和专业人才。引导带动市企业学习和参与创投风投,培育本地创投风投合格投资人,壮大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队伍,促进创投风投赋能实体产业。加强创投风投专业人才培养,开展多种方式教育培训,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特别是科研人才从事创投风投。

征集部门:荣成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8-10 截止日期:2021-09-10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