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荣成市重点财源贡献企业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攀高进位、创新发展,形成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每年对全市纳税总额前30名企业进行表彰奖励,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我市注册经营且当年纳税总额前30名的企业。下列企业不纳入评选范围:年度内出现重大劳资纠纷的;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年度内存在偷漏税等税收违法违纪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用等级未达到A级(含)以上的。

二、评选标准及奖励办法

每年年底或来年年初,由市政府向当年纳税总额前30名的企业授予奖牌和排名,并分层次奖励法人代表。

奖励标准:

1.排名第1名的企业,奖励60万元;

2.排名第2名的企业,奖励50万元;

3.排名第3名的企业,奖励40万元;

4.排名第4-10名的企业,奖励20万元;

5.排名第11-20名的企业,奖励15万元;

6.排名第21-30名的企业,奖励10万元。

注:(1)同一法人的集团公司及其所有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核算。(2)按照奖励标准×(1+同比增减幅%)进行测算,增减幅超过30%以上的,最高按30%进行测算。(3)奖励资金与本市其他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资金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4)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一企一议。

三、评选程序

(一)由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企业当年纳税情况提出初步评选意见。

(二)对纳入初评的企业,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根据各方面汇总意见,形成最终评选结果,提交市政府审定。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开展功勋企业、明星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评选工作的意见》(荣政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荣成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4-13 截止日期: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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