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开展砂石资源专项整治的通告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

为全面加强砂石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砂石资源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依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改变对砂石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禁止农村基层组织以村集体或村民小组名义擅自开采出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境内耕地、林地、河道、水库、滩涂等范围内非法采挖砂石。凡发现私挖滥采砂石行为,市自然资源、水利、海洋发展、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砂石资源须经依法审批后方可处置对土地整理、矿山生态修复、河道治理、水库清淤等项目须按照有关流程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做好衍生砂石的总量监管。其中,对原址自用部分,属地镇街负责做好用量监管,严禁私自转运、储存、加工、销售;对自用后仍有剩余的,报市政府同意后,须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严格砂石资源开采运输管理。市自然资源、水利、海洋发展、农业农村、住建、交通、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清洗、运输、囤积、销售砂石、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坚决避免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砂石运输车辆由市公安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车辆信息、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等由公安部门同步推送至自然资源、交通、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等单位,共同做好运输监管,重点检查砂石来源、供应合同等材料,发现疑似非法砂源,立即移交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对糁糠砂、河砂、海砂等开采类砂石,市交通、公安、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海岸警察海事、海洋发展等部门严格道路卡口、港口码头、渔港码头、海岸带等重点部位检查。对石材企业石渣、建筑垃圾、固废等再加工产生的机制砂以及专用砂、市外砂源,须来源清晰、生产手续齐全且车辆运输信息完善方可外运,无经营资质的港口严禁承担外运业务。各类运输车辆及船只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从严处理。

、各镇街(村居)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监管责任各镇街(村居)结合 “河湖湾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干部包村以及网格化管理等工作,逐级分包辖区河湖林草湿地、耕地,细化责任单元,切实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砂石资源管理体系。凡发生破坏耕地、林地以及在河道、水库、海湾违法采砂、洗砂、销售砂石的,先追究相关村居主要负责人责任,再根据管理权限范围追究“河湖湾林田长”责任。

五、各涉及企业及个人要立即停止砂石资源领域非法行为。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河道采砂、加工囤售等企业、摊点,必须立即停止毁地挖砂、盗采砂石、占地囤积、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立即拆除相关建筑物和生产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不执行通告决定,仍一意孤行非法毁地挖砂、盗采砂石、加工囤售的,市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属地镇街实行联合执法,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没收采出的砂石等矿产品及其他违法所得,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扣押相关采挖、加工和运输等设施设备,并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强化砂石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市纪委监委全面强化对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相关单位监管不到位、推诿扯皮等导致非法采砂、洗砂、筛砂、堆砂、运砂等行为发生的,根据问题性质、轻重及调查情况,同步追究属地镇街(村居)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对公职人员参与砂石非法经营、充当幕后保护伞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整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广大群众要支持砂石资源保护,积极提供砂石资源领域违法线索(市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7561395),齐心协力清除各类非法行为滋生土壤,确保科学有序使用砂石资源,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本通告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征集部门:荣成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7-01 截止日期: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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