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威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威政发〔2008〕10号文)和《威海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威政办发〔2008〕83号文)的规定,参照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威劳发〔2008〕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应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符合《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市级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市级人大和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市级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 未列入上述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上级驻乳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中央、省属驻威单位公务员,可参照补助办法实施医疗补助,所需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第三条 医疗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年医疗补助总额应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市医疗保障局、财政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列入补助范围人员年工资总额的4%。 医疗补助缴费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以2%的比例按月缴纳,以后年度医疗补助缴费比例根据医疗费用发生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费用之后,应由个人负担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进行补助。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仍应由个人自付,不计算在补助范围内。 补助范围内的人员,因住院、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后,其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标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下,个人自付超过1千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为80%。 (二)医疗费用在大额医疗救助范围以内(4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个人自付部分补助比例为90%。 (三)医疗费用在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以上,个人自付部分补助比例为100%。 第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补助经费应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实行专款专用。经办机构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进行审核,符合医疗补助政策规定的,经办机构将补助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威海市行政区内发生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经批准转诊转院到威海行政区外就医的、威海市行政区外急诊就医的、已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在威海市行政区外就医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结算。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通讯地址:乳山市深圳路108-7号乳山市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631-6678715 传 真:0631-6678715 电子邮箱:rssybj@wh.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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