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草稿)》 公开征求意见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草稿)》

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定价目录》以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28号)有关要求,我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出台市区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20201028日前反馈至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讯地址:威海市高山街70号威海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5231419。

联系邮箱:sfgl@wh.shandong.cn

附件:1.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草稿)

2. 起草说明

3. 制定依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明确市区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草稿)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生活垃圾转运处置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城市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定价目录》以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28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确定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下同)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包括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可回收物免费,有害垃圾(生活源)、厨余垃圾暂不收费。其它垃圾(含未进行分类的混合垃圾)实行计量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5元。

三、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解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18〕7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政策出台背景

国家、省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2020年底前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同时,垃圾处理收费也被列入无废城市建设重点工作,要求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以企业为试点探索出台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建立差异化收费机制,分类垃圾免收费,混合垃圾多收费,引导和培养企业自觉分类的责任意识,条件成熟时逐步在居民小区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生活垃圾转运处置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城市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经研究拟重新明确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下同)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包括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计量收费,可回收物免费,有害垃圾(生活源)、厨余垃圾暂不收费。其它垃圾(含未进行分类的混合垃圾)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5元。

(三)其他事项。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解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3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山东省定价目录》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28号)

 

 

 


征集部门: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9-29 截止日期: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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